邯郸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
邯环罚〔2017〕42号
河北国晨化工有限公司: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1304286892924360
地址:河北省肥乡区曲魏线北段 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李子成
我局于 2017 年 4 月6 日对你(单位)进行了调查,发现你(单位)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该公司危废储藏间未设置标识牌。
以上事实,有调查询问笔录、现场笔录、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》 等证据为凭。
本机关认为你(单位)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我局于2017年4月14日将《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邯环罚听告字〔2017〕 41号)送达至你单位,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、申辩和要求听证。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提出异议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参照《邯郸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》“未设置固定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,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” 。我局决定对你(单位)处以如下行政处罚:
罚款(大写)三万 元。
限你(单位)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收款银行:邯郸市建行人民路支行户名: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
账号: 13001648608050007802
你(单位)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起诉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邯郸市环境保护局
2017年4月26日